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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網址申請步驟        
網域名稱申請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原則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原則
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 線上網域申請 網域已註冊資料異動申請單


  網域名稱申請原則
1.
2.
3.
4.
 
 
「先申請先使用」原則。
申請資格依中華民國各相關法律,正式立案登記之公司行號、機關團體。個人及未登 記立案之
工作室以另外辦法訂定之。
網域名稱之變更須依上述原則向原承辦單位申請。
若外國公司或組織機構欲申請台灣網際網路網域名稱(.tw)者,因未能具有中華民國核 發之相關
立案證照,得由代理申請人提送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註冊組,以專案 討論方式審核之。
並由代理人繳附本辦法第五條「網域名稱申請程序」所舉列之申請 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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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原則
1.
 
2.
 
3.
 
網域名稱受理單位依網域名稱申請原則辦理登記事項,不判斷網域名稱之登記與使用 是否侵害
第三者權益,不介入申請人與第三者之法律訴訟,亦不擔任調解人。
網域名稱如有侵害第三者之權益的情況產生時(包括有關商標、服務標章、商號名稱 等之侵害
),申請人需負擔網域名稱受理單位因此侵害行為所產生之一 切損失(包括 名譽損害、人員勞
力耗損費用、以及相關訴訟費用等),並代為防禦抗辯。
受理單位得依法院判決通知或具法律效力之和解書,進行網域名稱變更或撤銷其網域 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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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網域名稱註冊收費原則
 
 
 
1.
2.
3.
4.
申請網域名稱之費用區分下列二種:
註冊費:新台幣500元整,於申請之時一次繳足。
年費:年費新台幣1000元整,每次繳付需一次繳足二年年費。
每次更改網域名稱需再繳付一次註冊費。
網域名稱費用一經註冊後恕不退費,申請人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退費。
申請人申請之網域名稱於繳付註冊費及二年年費後,享有該網域名稱二年內之使用權,使用期
限屆滿之前90天,將由受理單位以電子郵件(E-mail)通知該申請人,請申 請人再次繳付費用,
每次繳付二年之年費,申請人始能繼續保有此網域名稱之使用權。
因資料填寫不齊或電子郵件位址( E-mail Address )不正確以至於無法通知者,本中心 不負任何責
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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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
 
 
1.
 
2.
 
 
 
 
3.
 
4.
 
本公司(機構)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(TWNIC)申請網域名稱(Domain Name)同意遵照如下
約定事項:
公司(機構)所提供之申請人登記立案證書影本絕非偽造之文書,否則願無條件被取消註冊之網
域名稱。
網域名稱的申請原則為『先申請先使用』,網域名稱受理單位不判斷網域名稱 的申請與使用是
否侵害其他第三者之權益,因此本公司所申請之網域名稱如有 侵害第三者之權益的情況產生時
(包括有關商標、服務標章、商號名稱等之侵害),本公司願負擔網域名稱受理單位因此侵害
行為所產生之一切損失(包括名譽 損害、人員勞力耗損費用、以及相關訴訟費用等),並代為
防禦抗辯。
本公司(機構)願保證絕不以所申請之網域名稱從事破壞網際網路(Internet)和諧或違反國家法律
之行為。 反國家法律之行為。
本公司(機構)若申請使用純數字型的Domain Name,而造成網路傳輸問題,責 任概由本公司
(機構)自行承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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